經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同意以出資整建、修繕或進行管理維護第三條不動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租金減免適用期間,得自整建或修繕工程完成或取得相關使用許可起至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
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第一項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