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2條 法規: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2條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之出租方式、租期及租金優惠或減免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