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4條 法規: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4條 本辦法適用之承租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