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3條 法規: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不動產,為依法可供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事務使用之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