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