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一、未成年。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