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事業取得模擬槍及空包彈進口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許可;並得視情節輕重,核定影視事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申請進口:
一、許可原因消滅。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三、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之檢查,或經命其改善而不改善。
六、未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模擬槍及空包彈復運出口,或未完成模擬槍及空包彈之復運出口。
七、申請之影視事業解散或歇業。
八、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經廢止許可且已進口者,應自收受廢止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退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