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五章 服務費用申報、審查及支付 第38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