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第35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應於特約期間就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申報服務費用及其他事項之辦理情形,至少辦理一次審查。前項辦理方式,得就特約服務單位之長照給付對象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且抽樣比率不得低於當年度總申報之長照給付對象數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