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第26條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前條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六款或第十八款違反特約情形之一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且已改善,致未依前條規定記點,累計達二次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一點;已達前開規定次數並經記點者,其次數應重新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