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二章 特約申請及審查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九十日前,得逕以書面通知長照特約單位及社整中心(以下併稱特約服務單位)限期辦理續約;特約服務單位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未為同意續約之意思表示時,視為不同意續約。長照特約單位有前項之特約期間屆滿後不予續約之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長照給付對象之處置及服務費用之審查及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