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2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支付 第21條 長照特約單位應長照給付對象突發性或臨時性照顧需要,先行提供附表四所定臨時服務之照顧組合者,應於服務提供後立即通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擬訂照顧計畫,並經照管中心核定後,始得申請支付。前項情形,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超過核定額度者,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