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7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支付 第17條 長照給付對象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以下簡稱原民區或離島)者,長照特約單位應依附表四所定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申報費用。前項原民區或離島之範圍,規定如附表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