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前條第一項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足資證明眷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
前條第二項條件,由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供之居留資料進行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