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托育服務,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托育服務。政府機關、托育機構、托育相關人員及家庭,應推動及促進兒童托育服務之健全發展。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或因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而有協助需求之兒童(以下稱需要協助之兒童),應優先提供適當托育服務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