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二、托育服務:指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提供兒童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服務。…
- 第4條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二、建構兒童合宜、安全的成長環境…
- 第5條托育服務,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托育服務。政府機關、托育機構、托育相關人員及…
-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研究及執行。二、中…
-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宣導托育服務、開發居家托育人力資源、訂定居家托育收費、退費項目及調整…
- 第9條托育服務,應以兒童為主體,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並重,以尊重兒童發展為前提,提供符合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其服務內容如下…
- 第10條政府對接受托育服務之兒童,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或其他特殊情事者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額度、特殊情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 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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