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辦理公共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並訂定一定比率,優先收托需要協助之兒童。非營利性質之法人…
- 第28條離島、偏遠地區為因應地理條件限制與兒童生活及照顧服務之需要,得設立社區互助式托育機構。為營造原住民族兒童學習其族語與文化…
- 第29條托育機構收托之兒童滿二歲而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托育機構得繼續收托至其滿三歲前一日。
- 第30條以各級學校教學場所辦理托育機構者,該場所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
- 第31條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育機構,需使用其經管之公有不動產時,應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之非…
- 第32條法人、專業機構、團體或托育專業人員配合國家政策,於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辦理社區互助式托育機構、部落互助式托育機構…
- 第3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托育機構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托育機構…
- 第35條托育機構之收費、退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私立托育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退費項…
- 第36條托育機構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中…
- 第37條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前項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托育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賠償事宜。第一項團體保險,其範圍…
- 第38條為維護兒童人身安全及相關證據保全,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加以保密。托育機構…
- 第39條托育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計畫、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一、環境及食品之安全衛生。二、傳染病及其他疾病之預防。三、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