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31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托育機構 第31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育機構,需使用其經管之公有不動產時,應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前項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得辦理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