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托育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賠償事宜。
第一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與退費方式、期程、給付項目與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