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37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托育機構 第37條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前項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托育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賠償事宜。第一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與退費方式、期程、給付項目與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