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23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第23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前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