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試驗委託者 第20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試驗委託者依臨床試驗之重要性、受試者人數、試驗種類、複雜性及受試者風險訂定稽核計畫及標準作業規定。二、依前款計畫及標準作業規定執行。三、稽核者之觀察、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記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