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試驗委託者 第18條 監測者進行前條監測,應向試驗委託者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如下:一、監測日期及地點。二、監測者姓名。三、試驗主持人姓名。四、臨床試驗進度。五、偏離或缺失。六、當次監測之評估結果。七、建議改進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