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第11條 經前條查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三、認證範圍。四、認證編號。五、認證有效期間。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