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第13條 法人或團體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之次日起一年內,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並於行政契約簽訂後,始得辦理受託事項。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簽訂行政契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