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核,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