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9條 法規: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核准:一、委託者或受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二、受託者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三、委託者或受託者提出雙方委託製造關係已不存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