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前條安全監視之期間,自發證日、登錄日、公告日或指定日起三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安全監視計畫執行前、執行中或執行期滿後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