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7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程序 第7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一、報驗義務人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三、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逐批查驗未完成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