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程序 第11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機關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樣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