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4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程序 第14條 輸入醫療器材經查驗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並通知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性質不適合久存者,查驗機關得逕行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