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7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規費 第17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一、審查費。二、現場查核費。三、通知書費。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五、檢驗費。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