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四章 規費 條文: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共 1 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一、審查費。二、現場查核費。三、通知書費。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五、檢驗費。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