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四章 規費

條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共 1 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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