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8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18條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業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以辨識其身分之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