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2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程序 第12條 輸入醫療器材之檢驗,應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五條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