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0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程序 第10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查驗機關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