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藥商或受託機構,應作成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提供者資訊。
二、進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機構名稱、地址及判定日期。
三、負責執行判定醫師之簽名。
四、進行提供者測試之實驗單位名稱及地址。
五、傳染性病原或疾病篩選及測試之結果。
六、對合適性作出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