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藥商或受託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取得之人體組織或細胞,已依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為合適性判定,並符合規定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得於原捐贈目的內繼續使用,無需再依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