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
一、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
二、有緊急醫療需求。
有前項情形時,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使用該製劑;病人之同意,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