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一、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二、有緊急醫療需求。有前項情形時,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使用該製劑;病人之同意,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