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執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藥商或受託機構,應作成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提供者資訊。二、進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機構名稱、地址及判定日期。三、負責執行判定醫師之簽名。四、進行提供者測試之實驗單位名稱及地址。五、傳染性病原或疾病篩選及測試之結果。六、對合適性作出之判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