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7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組織或細胞僅供提供者自體使用者,不進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但應進行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並於製劑標示上註明「僅供自體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