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正子藥品,其標示及包裝,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非以放射性正子核種孳生器及正子藥品製備用套組調製者,應符合附件十標示及包裝基準之規定。
二、以放射性正子核種孳生器及正子藥品製備用套組調製者,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