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12條 法規: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12條 前條審查基準如下:一、經營團隊成員之學歷、經歷、執行能力及經營實績。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四、租賃土地使用規劃及土地租賃期限之可行性與合理性。五、租賃土地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有無政府經建計畫或開發需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