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11條 法規: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八條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及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審查:一、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二、依本辦法申請租賃土地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及國營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