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調解之申請 第11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二、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之爭議案件已申請調解或調解程序已終結。三、當事人死亡而無承受調解程序者。四、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五、申請人為受輔助宣告者,未經輔助人之同意。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者,其代理權有欠缺。七、經法院判決確定。八、非屬本法之醫療爭議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