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調解之申請 第10條 調解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將繕本或副本通知他方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