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一、案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二、就同一案件重複申請。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調解會提出申請時,應整理爭點,一併提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分次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