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評析意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案例編號。二、調解會。三、醫療爭議之爭點。四、醫療爭議評析意見。前項第四款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應依病歷資料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作成醫學專業性意見。受託法人應將評析意見書逕送調解會,不另提供案件當事人,亦不對外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