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前項評析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