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2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調解會辦理之調解案件,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通報程序、內容、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通報內容建立資料庫,並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資料庫之資料,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