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5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第25條 調解會於調解不成立時,應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該證明書發給當事人。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不成立時,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並檢還所送卷證。屬法院移付調解者,應續行訴訟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