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為下列機構或學校:
(一)醫療機構。
(二)營養諮詢機構。
(三)長期照顧機構。
(四)老人福利機構。
(五)護理之家機構。
(六)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七)學校。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二、於前款處所實際執行營養師業務合計二年以上。